人用藥品注冊技術要求國際協調會(ICH)簡介-1
ICH成立的背景
各國對藥品上市進行審批的立法背景是不同的。美國在20世紀30年代發生了磺胺醑劑導致兒童死亡事件后,國會開始立法授權FDA對上市藥品進行審批。日本 在50年代才開始對上市藥品進行注冊管理。歐洲直到60年代發生反應停(thalidomide)慘案后,才認識到新的一代合成藥既有治療作用也有潛在危 險性,并立法監管。到60-70年代,大部分國家都分別制訂了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的法規、條例和指導原則。雖然各國制定的技術要求都是圍繞質量、安全 性和有效性這些主要要素,但具體的技術規定各國差別較大,以致使制藥部門感到要在國際市場銷售一個藥品,需要進行長時間和昂貴的多次重復試驗和申報。隨著 制藥工業漸趨國際化并尋找新的全球市場,各國不同的藥品注冊要求,成為世界貿易的障礙。
隨著新藥研究和開發費用的逐年提高,醫療費用也逐年上升,各國政府普遍關注如何降低藥價并使新藥能及早用于治療病人,以減少政府開支,降低病人負擔。藥品申報技術要求的合理化和一致化就成為國際上共同關注的議題。
80年代,歐洲成立歐共體,要求一國藥品能在整個歐洲市場銷售,因此在歐洲首先開展了藥品注冊技術要求的協調工作,實踐證明是可行的。伺候,歐共體,美, 日三豐紛紛進行了雙邊對話,研討協調的可能性,直至1989年在巴黎召開的國家藥品管理當局國際會議(ICDRA)后,才開始制訂具體實施計劃。此后三方 政府注冊部門與國際制藥工業協會聯合會(IFPMA)聯系,討論由注冊部門和工業部門共同發起國際協調會議的可能性。1990年4月歐洲制藥工業聯合會在 布魯塞爾召開了三方注冊部門和工業部門參加的國際會議,討論了ICH意義和任務,成立ICH指導委員會。會議決定每二年召開一次ICH國際會議,由三方輪 流主辦。指導委員會一致認為應以質量(quality,Q)、安全性(safety,S)和有效性(efficacy,E)三個方面制定的各類技術要求作 為藥品能否批準上市的基礎。為了從科學技術上進行充分研究和協調,對于每個課題需起草的文件都成立了專家工作組(EWG),尋找三方在技術要求上的不同 點,進行充分研討求得統一認識。后來隨著工作的不斷深入,認為電子通訊和術語的統一,應作為互讀文件的基礎,因此把這些難以列入質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課 題,設為綜合類,并以M表示,成立了若干子課題。為使新藥申報的形式和內容趨于一致,制定了共同技術文件(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CTD),列為M4,分為CTD,CTD-Q,CTD-S,CTD-E和eCTD。至2005年底已有質量23個,安全性14個和有效 性17個共54個文件付諸實施。
為了推動ICH的工作全球化,1999年11月,在指導委員會下成立了由指導委員會六方代表,秘書處,觀察員單位,及世界地區性組織參加的ICH全球合作組(ICH globel cooperation group,GCG),負責宣傳和推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