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系統性的穩定性評價
原料藥穩定性資料是系統性的穩定性評價的一個組成部分。
1.強制破壞試驗
原料藥的強制破壞試驗有助于確定可能的降解產物,而這降解產物又可幫助了解降解途徑和分子內在的穩定性,并論證使用的分析方法是否能反映產品的穩定性。強制破壞試驗的類型將取決于各種原料藥的性質極其所包含的制劑類型。
強制破壞試驗通常僅需對一批原料藥進行試驗,它包括溫度(高于加速試驗溫度10℃,例如50、60℃)、濕度(如RH75%或更大)、氧化、光解對原料藥的影響;該試驗也應評估原料藥在溶液或混懸液狀態時,在一較寬的pH范圍內對水解的敏感程度。光穩定性試驗是強制破壞試驗的一部分,關于它的標準條件在ICH Q1B中講述。
在強制破壞試驗條件下檢查降解產物,對于了解降解途徑和建立并論證所使用的分析方法的有效性是有用的。然而,如果在加速或長期放置條件下已證明某些降解產物并不形成,則可不比再專門檢查。
這些研究的結果應整理成文件并報告給管理部門。
2.批的選擇
進行正式的穩定性研究,應提供至少三批申報批次原料藥的穩定性資料,申報批次應是中試規模生產的批次,其合成路線和生產工藝應與最終生產時的相同。用于正式穩定性研究的各批次的總體質量應能代表規模生產時的質量。
3. 包裝容器
進行穩定性研究的原料藥應放置在與所建議的貯存和銷售相同的或相似的包裝容器中。
4.規范
規范就是一系列的試驗、分析方法和建議的認可標準,在ICH的Q6A和Q6B中闡述。此外,原料藥降解產物的規范在Q3A中闡述。
穩定性研究應檢驗那些在貯藏期間易便化的,可能影響其質量、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的項目。檢驗項目應包括物理、化學、生物和微生物特性。應采用經論證能指示穩定性的分析方法。穩定性研究是否需要重復及重復程度取決于論證研究的結果。
5.試驗頻率
對于長期試驗,試驗的頻率應足以確定原料藥的穩定性狀況。對建議的再試驗期至少為12個月的原料藥,在長期放置條件下的試驗頻率一般為:第一年每3個月一次,第二年每6個月一次,直到建議的再試驗期。
在加速試驗放置條件下為期六個月的研究中,至少進行包括初次和末次的3個時間點(如0,3,6)的試驗。根據研究開發的經驗,預計加速實驗結果可能會接近顯著變化限度,則應在最后一個時間點增加樣本數或在研究設計中增加第4個時間點。
6. 放置條件
一般,原料應在一定的放置條件下(在適當的范圍內)進行評價,以檢驗其熱穩定性,必要時也檢驗其對濕度的敏感性。選擇的放置條件和研究時間的長短要充分考慮到貯藏、運輸及其使用的整個過程。
申報的長期試驗應至少包括三批申報批次的至少12個月的試驗,并應繼續考察足夠的時間以涵蓋建議的再試驗日期。當管理當局要求時,在注冊申請評價期間積累的其他資料也應呈報。從加速試驗和必要時進行的中間試驗放置條件下得到的數據可用于評價短期偏離標簽上所建議的貯藏條件的影響(如在運輸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 原料藥長期試驗,加速試驗及必要時的中間試驗放置條件在下節中詳細列出,除另有規定外,原料藥應采用下述“一般情況”的放置條件,經說明,也可使用其他放置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