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Q1B 穩定性試驗:新原料藥和制劑的光穩定性試驗
1996年11月6日由ICH指導委員會推薦進入ICH進程第四階段
1. 通則
ICH關于新原料藥和新藥制劑穩定性試驗的指導原則(以下稱總指導原則)指出光照試驗是強力破壞試驗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是總指導原則的附加說明,提出了光穩定性試驗的一些建議。
A. 序言
新原料藥和新制劑的光穩定特性應經過考察,以證明光照不會引起不可接受的變化。通常,光穩定性試驗只需按照總指導原則中“批次選擇”,選做一批樣品。在某些情況下,如這個產品發生變更或變化時(如處方、包裝),應重新進行這些研究。這些研究是否必須重新進行取決于申報文件中所測定的該物質的光穩定特性和產品變更或變化的類型。
本指導原則主要闡述注冊申報新分子實體及其制劑所需報送的光穩定性試驗資料,不包括已發放的藥物(如在使用中的)光穩定性試驗和總指導原則中未包括其用法的藥物的申報內容,如果有科學合理的其他替代方法也可采用。
光穩定性試驗研究包括
i) 對原料藥試驗
ii) 對除去內包裝的制劑試驗
如需要,再進行
iii) 對出去外包裝的制劑試驗
如需要,再進行
iv) 上市包裝的制劑試驗。
制劑按判斷圖指示進行光穩定性試驗到何種程度,取決于在哪一步光照試驗下發生了可以接受的變化?!翱山邮艿淖兓笔侵冈撟兓谏陥笳哒撟C合理的限度內。光敏性藥物和制劑標簽的規范要求,由國家/地區制定。
B.光源
以下所述的光源可用于光穩定性試驗。除非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申報者應對溫度進行合適的控制,以減少環境溫度變化的影響,或在相同環境中加一暗度控制樣品(避光對照)。藥物生產者/申報者可根據光源制造商提供的光譜分布說明書來選擇方法1和2中介紹的光源。
方法1
采用任何輸出相似于D65/ID65發射標準的光源,如具有可見-紫外輸出的人造日光熒光燈,氙燈或金屬鹵化物燈。D65是國際上認可的室外日光標準[ISO 10977(1993)]。D65相當于室內間接日光標準。若光源發射光低于320nm,應濾光出去。
方法2
相同樣品應同時暴露在日光燈和近紫外燈下。
1. 冷白熒光燈應具有ISO10977(1993)所規定的輸出功率。
2. 近紫外熒光燈,其光譜范圍為320-400nm,在350-370nm有最大發射能量;在320-360nm及360-400nm譜帶范圍的紫外光均應占有效顯著的比例。
C. 方法
在確認研究中,樣品應暴露在總照度不低于1.2×106Lux.hr,近紫外能量不丟200w.hr/㎡的光源下,在原料藥和制劑見進行直接比較。
樣品可與經過論證過的光化線強度測定系統并排暴露于光照下,以確保獲得指定的光暴露;或在用經校正的測光儀/照度儀監測的條件下,持續相當長的時間。附錄中提供了光化線強度測定方法的例子。
若用遮光對照樣品(如用鋁箔包裝)作為暗度控制(dark controls)來考察由熱引起的變化對總變化的影響,應使其與受試樣品并排放置。
2.原料藥
對于原料藥來說,光穩定性試驗應包括兩部分:強制降解試驗和確認試驗。
強制降解試驗研究的目的是對原料藥的總的光敏性進行研究評價,以建立測試方法和說明降解路徑。強制降解試驗對象包括對原料藥本身和/或對它的簡單的溶液/混懸液,以確證分析方法。在這些研究中,樣品應盛裝在化學惰性的透明容器中。強制降解研究中可能使用各種暴露條件,這取決于藥物本身的光敏性和所使用的光源強度。為建立和論證測試方法,只要發生大量分解,即可停止暴露和終止研究。對于光穩定性物質,在合理的光暴露后即可以終止研究。這些試驗可由申報者自己設計,但申報者應對達到的暴露水平提供證據。
在強制條件下,可以觀察到在確認研究條件下不易生成的分解產物,這一信息對建立和論證分析方法是有用的。如果實際證明這些降解產物在確認研究中并不會產生,就不必對他們進行檢測。
接著應進行確認研究,以提供對該原料藥的處理、包裝、標簽等所需要的信息(設計這些研究所需的信息,參見1.c方法和2.a樣品的放置項下的要求)。
一般來說,在研制階段只需測試一批樣品,如果藥物明顯光穩定或光不穩定,可以根據總指導原則,選擇一批樣品來確定光穩定性特征。如果確認研究結果不明確,應加試兩個批號的樣品,樣品選擇應符合
總指導原則。
A. 樣品的放置
應認真考慮受試樣品的物理性質,并應采取措施如冷藏和/或置密閉容器中,以確保物理狀態變化,如升華,蒸發,熔化所造成的影響為最小。應采取各種預防措施使供試品光照時少受其他因素的影響。無論與進行的試驗有無關系,都應考慮并排除樣品與包裝材料之間可能存在的相互反應。
固體原料藥的樣品,應取適量放在適宜的玻璃的或塑料的碟中,必要時以適宜的透明蓋子保護。固體藥物應分散在容器中,厚度不超過3mm。液體藥物應存放在化學惰性的透明容器中。
B.樣品的分析
光暴露時間一到,就要檢查樣品所有物理性質(如外觀,溶液的顏色或澄清度)的變化并進行含量和降解物的測定。采用的方法應經論證,可正式它適合檢測光化反應產生的降解物質。
對于固體原料藥的取樣,應確保在每一項試驗中所用的樣品具有代表性。對于光照后可能會不均勻的物質,取樣時需將整個樣品均質化。如果試驗中有用于暗度控制研究的樣品(可用各種方法保護起來不受光照),則應與光找過的樣品同時測定。
C.結果判斷
“強制降解”研究應設計成能為建立和論證“確認研究”的試驗方法提供所需的信息。這些試驗方法應能分辨和檢測確認研究中出現的光降解物質。在評價這研究結果時,重要的是應認識到他們是強力破壞試驗的一部分,而并不是設計成去建立這些光降解變化的定量和定性程度。
確認研究應能確定制劑的生產和處方配置中所必要的預防措施,以及是否需要避光包裝。當評價確認研究的結果,以確定光照所引起的變化的認可范圍限度時,必須同時考慮其他正式穩定性研究的結果,以確保藥物在使用期內符合規范要求(見ICH穩定性及雜質指導原則)。

